400-0569-812

CN/EN

IVDD指令

        欧洲委员会于1998年10月27日正式通过98/79/EC体外诊断医疗器材指令(简称IVDD指令),并公告于1998年12月7日的第L331号欧盟公报上。根据公报的内容,欧盟各成员国必须于2000年6月7日之前完成执行本指令所需要的相关法规命令修制定与公告,自2003年12月起,所有在欧盟各成员国销售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材(简称IVD)均须依照本指令完成符合性评价程序,贴上CE标记,才能在欧盟上市。

IVD产品CE认证步骤

一、确定产品是否为IVD;


二、确定IVD产品的分类及选择符合性评价途径;

三、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;

四、准备CE技术文件;

五、选择合适的公告机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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